(2016)闽04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蓝某、陈某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蓝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16号申请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蓝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3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蓝某、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3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大超审判员 谢永泉审判员 刘明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雷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