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沈晓峰与林扬、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扬,沈晓峰,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扬,女,回族,1969年12月15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晓峰,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伟,男,汉族,1963年4月1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林扬因与被上诉人沈晓峰、原审被告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扬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扬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扬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林扬负担(经本院研究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汪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倪 清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