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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68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吕文星,广东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兴,广东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原住址同上,现去向不明。上述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被告于2010年起长期在外,不愿回家,也不理会照顾儿子。为解除此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后不和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离婚并抚养儿子,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由被告支付的抚养费过高,酌情以每月600元为宜。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3由原告陈某1携带抚养,被告陈某2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给原告陈某1至儿子年满18周岁。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柳媚审 判 长  李杰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