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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任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747号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艳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艳丽,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淮北市迎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