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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姚强与张志红、袁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张志红,袁中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581号原告姚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红,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中法,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强诉被告张志红、被告袁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强撤回对被告张志红、被告袁中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