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姚强与张志红、袁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张志红,袁中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581号原告姚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红,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中法,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强诉被告张志红、被告袁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强撤回对被告张志红、被告袁中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