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代光芳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光芳,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代光芳,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金辉,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代光芳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光芳借款及诉讼费1025元。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辉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强制措施,现已将借款及诉讼费1025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代光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习在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