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勇希与陈由添、毛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希,陈由添,毛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3166号原告赵勇希,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池文斌、张云俏,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由添,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毛秀霞,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赵勇希与被告陈由添、毛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勇希、被告陈由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秀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1万元,承诺过一个月即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一个月届满后,原告不断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投资于他人未能收回为由拖延,至今未能偿还,至2016年1月后,被告基本无法找到,鉴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由添辩称,确实有欠款的事实,但因为有其他债务故现在没有办法还款。我和毛秀霞系夫妻关系,毛秀霞知道该借款的事实,但因为今天生病了没有办法过来开庭。该款是用于赌博输掉。被告毛秀霞书面答辩称,原告与被告陈由添于2014年10月17日到境外旅游,在境外赌场赌博时,因被告陈由添所带现金不够,向原告借款港币3.1万元,后因经济困难,无法还款,因此,该借款与其及家庭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陈由添向原告借款3.1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兹向赵勇希借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赵勇希与被告陈由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被告陈述为证,被告应按约定归还欠款,为此,原告要求归还欠款3.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抗辩称该借款是用于2014年10月17日在境外赌博及借款是港币,由于被告陈由添是2014年11月2日出具的借条上明确是借款人民币,因此,被告该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毛秀霞为被告陈由添的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上述陈德生所负债务形成于被告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毛秀霞为被告陈由添配偶应共同承担。被告毛秀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由添、毛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勇希借款3.1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文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怡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