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正峰欠混泥土款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负责人:秦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正峰,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正峰欠混泥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正峰存款9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