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志明、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志明,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明,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南路杰林佳园西侧门市北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鑫鑫,总经理。被执行人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盐业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隋忠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明、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志明、乌兰浩特市精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天市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