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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孟红海诉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红海,王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5625号原告孟红海,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雪琴,系本区小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伟,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原告孟红海与被告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花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红海的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红海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孙飞虎担保。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王国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由同村邻居孙飞虎担保,被告王国伟向原告孟红海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孟红海现金五万元整,小写(50000元)整借款人:王国伟担保人:孙飞虎2014年6月10日”被告及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国伟向原告孟红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有其陈述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国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国伟偿付原告孟红海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国伟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