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大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刘大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560号原告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27027W。法定代表人郎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大足,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大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减半预交150元,由原告重庆豪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