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春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春良,蒋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椒江星明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314-5。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执行人应春良,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蒋玲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应春良、蒋玲芳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10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春良、蒋玲芳支付社会抚养费1177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应春良、蒋玲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应春良、蒋玲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应春良、蒋玲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9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