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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菊,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35号申请人执行人:宋菊,农民。被告:张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菊与被执行人张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