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菊,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35号申请人执行人:宋菊,农民。被告:张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菊与被执行人张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