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执复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与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复5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一段385号。法定代表人卢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国,系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恩辉。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8号。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家辰。申请复议人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途公司)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天途公司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内容形式上看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实质是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本案又系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非诉执行案件,故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故裁定:对异议人天途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天途公司称,首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届满六个月,从次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社保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庄人社监理决字[2015]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于2016年3月7日再次向法院申请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执行法院没有对我公司的意见及行政机关违法催告情况进行审查。最后,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庄行执字第340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及(2016)辽0283执964号行政裁定,冻结我公司的账户资金均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我公司认为社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而执行法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请求依法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执异39号执行裁定,指令庄河市人民法院立案或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查明,2015年2月11日,社保局作出庄人社监理决字[2015]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天途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你单位于2015年2月21日前,向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林新谊等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7月15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庄行执字第340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社保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庄人社监理决字(2015)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中限天途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926400.92元的决定。2015年11月25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庄行执字第3405—1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执行人社保局于2015年11月25日以未到申请执行期限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由,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2015年12月22日,社保局向天途公司下发庄人社监催字[2015]0059号《强制执行催告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义务,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5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83执96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人社监理决字(2015)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天途公司在大连银行庄河支行存款938064.92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行政机关向申请复议人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的行政裁定书,并裁定冻结了申请复议人的银行存款。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异议系认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该请求事项涉及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欣欣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