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与蒋世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蒋世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424号原告: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法定代表人:吴琳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观、项勇,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世岳。原告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世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正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世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世岳系原告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1192元,后被告偿还了54192元,尚余27000元未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世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由被告蒋世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陈小龙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人民陪审员 梁贺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