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557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89号。负责人徐东林,行长。被告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香港街九龙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常青所有的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和享有的随国用(2010B)第1533号土地使用权或冻结、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520万元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常青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湾仔栋1-4层房屋(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城区字第2015003**号,面积1271.92㎡)予以查封;二、将被告王常青使用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湾仔栋1-4层土地(随国用(2010B)第1533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随他项2015第142号,所有权面积:426.72㎡)予以查封。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