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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557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89号。负责人徐东林,行长。被告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香港街九龙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王常青、随州大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常青所有的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和享有的随国用(2010B)第1533号土地使用权或冻结、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520万元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常青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湾仔栋1-4层房屋(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城区字第2015003**号,面积1271.92㎡)予以查封;二、将被告王常青使用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湾仔栋1-4层土地(随国用(2010B)第1533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随他项2015第142号,所有权面积:426.72㎡)予以查封。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