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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7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孙明扬、杨林等与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扬,杨林,公绍伟,刘毅平,吴正栋,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沈汉荣,袁维英,卜志杰,田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7574号原告孙明扬,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杨林,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公绍伟,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刘毅平,男,196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吴正栋,男,195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素宝,上海融力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汉荣。第三人沈汉荣,男,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袁维英,女,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第三人卜志杰,男,194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田强,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孙明扬、杨林、公绍伟、刘毅平、吴正栋与被告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汉荣、袁维英、卜志杰、田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明扬、杨林、公绍伟、刘毅平、吴正栋与被告上海五东机床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汉荣、袁维英、卜志杰、田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