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4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海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