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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4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海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