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奋珍、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赵银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汪奋珍、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银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汪奋珍、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赵银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银霞送达了申请执行书与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拖欠费用3918.64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后赵银霞于2016年3月22日交来案款2500元,剩余1518.64元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银霞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银霞银行存款1518.64元。其中1418.64元支付拖欠费用,5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行费。该案案款由申请执行人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