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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财保36号申请人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雕良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应收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竹苑小区还建房一期》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480万元。申请人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应收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竹苑小区还建房一期》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480万元。扣留期间,该被扣留款项不得转让、转移、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