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蔡根富、蔡再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蔡根富,蔡再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3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负责人:蔡国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琳,该支行员工。被告:蔡根富。被告:蔡再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蔡根富、蔡再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