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2217号李承正杰与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正杰,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217号原告李承正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1318。委托代理人潘莉,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钱卫军。原告李承正杰诉被告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钟国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