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袁保强与崔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保强,崔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724号原告:袁保强,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陈泽,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崔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袁保强诉被告崔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素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涛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袁保强诉称:2014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移动手机号1519999出售给原告,出售金额35000元,但因被告手机在套餐使用期限内,无法将号码办理过户至原告,原告在当天先支付给被告15000元定金,剩余20000元,2015年6月份办理过户时,原告再付给被告,界时如不能办理过户至原告,被告将两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5000元给付被告,待到2015年6月份,被告却一直拖延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双倍定金30000元并赔偿损失(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定金合计22000元。被告崔涛均未答辩,也未向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今崔涛(被告)将移动手机号码1519999出售给袁宝强(原告),出售金额人民币35000元。因业务不能过户先付款定金15000元,余下20000元于2015年6月份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因业务问题如不能过户崔涛将两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15000元,2015年6月份,被告却一直拖延未履行过户手续,经向被告催要款无果,故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协议、证人证言为凭,并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手机号码应实名制,且不允许私自买卖,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手机号码,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内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给付被告定金15000元应予返还。对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原告请求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保强定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袁保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保强负担75元,被告崔涛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