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坤林与蒋国雄、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坤林,蒋国雄,郁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62号原告:宋坤林。委托代理人:盛树明,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雄。被告:郁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坤林与被告蒋国雄、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坤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宋坤林负担。审 判 长 沈隆吉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