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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坤林与蒋国雄、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坤林,蒋国雄,郁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62号原告:宋坤林。委托代理人:盛树明,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雄。被告:郁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坤林与被告蒋国雄、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坤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宋坤林负担。审 判 长  沈隆吉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