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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 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75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郑某,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