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 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75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郑某,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