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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谭秀珍、谭振胜与栖霞市杨础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珍,谭振胜,栖霞市杨础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栖行初字第8号原告谭秀珍。原告谭振胜。被告栖霞市杨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栖霞市杨础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培山,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秀珍、谭振胜诉被告栖霞市杨础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因谭秀珍、谭振胜为原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秀珍、谭振胜撤诉。审 判 长  曲明荣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梁国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