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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6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丽松与骆庭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松,骆庭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708号之二原告黄丽松,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磊、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庭南,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叶丽虾、黄志勇,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670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担保物即案外人张朝南名下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272号之二603室的房产。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名张朝南名下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272号之二603室的房产冻结。审 判 员 (阎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