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孟小兵与马兆明、周运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兵,马兆明,周运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664号原告孟小兵。被告马兆明。被告周运桥。原告孟小兵诉被告马兆明、周运桥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兆明、周运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小兵诉称,被告马兆明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12月11日立据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并由被告周运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现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担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息288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的罚息。被告马兆明、周运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马兆明立据借到原告孟小兵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11日,月利率12‰,如逾期偿还,自愿承担按利率100%计算的违约金,并由被告周运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期限以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贷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孟小兵与被告周运桥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周运桥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和超过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限额(年利率24%),对于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兆明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孟小兵要求借款人马兆明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周运桥连带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运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兆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兆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孟小兵借款4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其中2014年6月11日前的利息为2880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运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兆明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被告马兆明、周运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王士凤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