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志强与被执行人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强,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强。被执行人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志强与被执行人大庆金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85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此案已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