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荣发与被执行人陈志宏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荣发,陈志宏,施荣发,陈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施荣发,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志宏,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施荣发与被执行人陈志宏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荣发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志宏偿付借款126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3年3月11日起,另26000元自2015年2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志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施宣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