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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支行与陈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支行,陈建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9民初338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支行,住所地:广西资源县梅溪镇梅溪街146号。负责人康亮康某,该支行行长。被告陈建陈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支行诉被告陈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于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琦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