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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学良与乌罕毕力格、包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良,乌罕毕力格,包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7号申请人:韩学良,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委托代理人:任飞,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乌罕毕力格,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家和小区B5号楼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包芙蓉,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新源名城7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学良申请被执行人乌罕毕力格、包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1388号民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 李 友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