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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04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