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汀县河田林业工作站与严必进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河田林业工作站,严必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河田林业工作站,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涂松柏,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必进,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河田林业站与被执行人严必进(2015)汀民初字第219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余人民币186083.49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