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昆山杜拉节能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杜拉节能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329号原告昆山杜拉节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林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超,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金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3400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杜拉节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杜拉节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姆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昆山杜拉节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钱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