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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邱平、包细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邱平,包细干,张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76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568号。负责人牟良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玉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小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员工。被告邱平。被告包细干。被告张美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被告邱平、包细干、张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