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什邡市国土资源局《限���搬迁决定书》执行卿尚俊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什邡市人民政府,卿尚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8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蓥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季涛,该市市长。被执行人卿尚俊,女,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卿尚俊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卿尚俊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卿尚俊搬迁在方亭街道办北外社区四组的房屋、地上附作物及其他设施,交付土地。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卿尚俊原属的什邡市方亭镇外北村四组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被执行人卿尚俊已领取了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2014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卿尚俊与方亭街道办事处就被执行人卿尚俊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自觉拆除原住房及附属设施。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搬迁决定书》,被执行人卿尚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执行人抽取了位于物华北苑7栋3单元2楼3号50平方米住房一套后,卿尚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卿尚俊发出《执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自觉履行《限期搬迁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卿尚俊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卿尚俊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卿尚俊所属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执行人已领取了相关安置、补偿费用,对其地上附着物也达成拆迁协议并抽取了安置住房,什邡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义务,其申请执行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规定。其申请强制执行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卿尚俊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书》。二、本案由什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审判长 钱  勇审判员 宋  兵审判员 支��照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