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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x1、马x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x1,马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480号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x1,男,1968年5月14日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马x2,女,1967年6月18日生,回族,农民。本院(2015)泸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x1、马x2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马x1、马x2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x1、马x2到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x1、马x2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7执4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赵保明代理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明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