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霞与被告鸡西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霞,鸡西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722号原告宋霞,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X镇X街X委。委托代理人XXX,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X镇X街X委。被告鸡西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楼。法定代表人张振邦,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成虎,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霞与被告鸡西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霞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6元,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宋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