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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太仓市沙溪镇苏韵阁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太仓市沙溪镇苏韵阁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8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沙溪镇苏韵阁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白云中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5024971-2。经营者孙中和,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武,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苏韵阁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思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