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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习林与阿克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习林,阿克苏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901行初24号原告杨习林,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市公安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元,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蒋娇,该局交警大队违章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习林诉被告阿克苏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习林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蒲春雷助理审判员安宁人民陪审员沈杰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