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催20号 申请人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竹子林电话机楼三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金克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慧明,系该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30600041/20220730号广发银行深圳东海支行银行汇票(出票人:深圳市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4月23日,收款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申请人及最后持票人为本案申请人)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