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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华伟光诉张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光,张玉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043号原告:华伟光,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玉钢,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伟光诉被告张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