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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5民初1246号原告: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张可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长春,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代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士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新民、焦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被告购买我公司C30等型混凝土1360立方,价格分别为290元、275元;结算方式为次月结上月货款,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按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付息。原告依约履行供货后,被告即违约付款,至今尚欠货款19317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9317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4000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供方: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需方: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路面,工程地点:开发区,预计购销混凝土总量:500立方米左右(结算时按实际购销量结算),合同第五条约定了C25混凝土:单价275元每立方米,C30混凝土:单价290元每立方米;合同第十条约定了付款方式:需方根据每次的结算表,货款总金额每满足10万元付款一次,最后一批货款(不足十万元)送完砼后十日内结清(现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责任: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时,自愿承担货物总值每天千分之五的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自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1日,原告共向被告发货1360立方米,合计金额39317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19317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93170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对账单》及《齐河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发货单》和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并经开庭质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按双方合同约定:需方根据每次的结算表,货款总金额每满足10万元付款一次,最后一批货款(不足十万元)送完砼后十日内结清(现金),但被告仅支付200000元货款后,尚欠193170元一直未付。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混凝土款19317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调整为按年息24%自2015年6月11日被告违约之日计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9317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即被告违约之日按年息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德州市海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士芳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焦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