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继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继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376号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农安南街48-1号。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焦飞,该公司职员。被告高继斌,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小区110室。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继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豪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赵一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