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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莫二凯与孟祥钦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二凯,孟祥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07号申请人莫二凯。被申请人孟祥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莫二凯与被申请人孟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自愿提供本人名下车牌号为鲁H×××××路虎小型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71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祥钦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莫二凯自愿提供的车牌号为鲁H×××××路虎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