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莫二凯与孟祥钦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二凯,孟祥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07号申请人莫二凯。被申请人孟祥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莫二凯与被申请人孟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自愿提供本人名下车牌号为鲁H×××××路虎小型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71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祥钦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莫二凯自愿提供的车牌号为鲁H×××××路虎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