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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90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某,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乙,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