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高格庄村。法定代表人宋秀娥,经理。被执行人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西环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戚艳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东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守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