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毅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851号原告周毅刚,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树理,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李凤云,系该行行长。原告周毅刚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毅刚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毅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毅刚承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