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特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郭仁贤与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仁贤,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129号申请人:郭仁贤,烟台华冠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述义,总经理。申请人郭仁贤与申请人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两申请人均称,申请人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2013年多次向申请人郭仁贤借款,后经汇总分别于2012年8月30日、2013年3月26日、2013年12月3日出具��30万元、20万元、37万元共计87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的利息计算。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人郭仁贤欠款本金共计870000元及借款利息234673.23元,共计1104673.23元。现申请人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申请人均未提供款项交付证据,以证明借贷事实,故申请人郭仁贤与申请人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申请人郭仁贤与申请人烟台市亚泰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对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克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代 二 丽 更多数据: